电子通信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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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通信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期刊名称:
《政法论丛》
期刊年份:
2011年
期号:
2
页码:
41-47
作者:
刘万啸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学科分类:
合同法
摘要:
电子交易中往往会产生一些错误,这类错误与自动电文系统密切相关,主要包括两类:人为错误和信息系统产生的差错.对于电子通信中的人为错误问题,我国应参照美国、欧盟等立法,尤其是借鉴UECIC的规定,做出专门规定,自然人在与自动电文系统交易的过程中,允许发生错误的当事人在自动电文系统未向其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时撤回电子通信中发生错误的部分.由于问题的复杂性,电子商务的国内和国际立法都没有就信息系统本身出错的后果做出规定,宜由国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提供不同的答案.
关键词:
电子通信 电子错误 合同效力
英文摘要:
英文关键词:
【文章编号】1002—6274(2011)02—041—07
电子通信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1]
刘万啸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内容摘要】电子交易中往往会产生一些错误,这类错误与自动电文系统密切相关,主要包括两类:人为错误和信息系统产生的差错。对于电子通信中的人为错误问题,我国应参照美国、欧盟等立法,尤其是借鉴UECIC的规定,做出专门规定,自然人在与自动电文系统交易的过程中,允许发生错误的当事人在自动电文系统未向其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时撤回电子通信中发生错误的部分。由于问题的复杂性,电子商务的国内和国际立法都没有就信息系统本身出错的后果做出规定,宜由国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提供不同的答案。
【关键词】电子通信 电子错误 合同效力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由于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电子交易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但是,伴随着电子交易的不断增加,出现了许多关于电子交易中的错误,由此产生了很多纠纷,并引起了人们大量关于电子错误的争论。不久前接连产生了两个影响比较大的案例,一个是卓越网将一系列价格数百甚至上千元的古籍均错误标价为25元所产生的纠纷案,[2]另一个是因东航一名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春运热门机票仅售20元一张,一下卖出去300余张。[3]虽然同为电子错误所导致的纠纷,但两者的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前者以订单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卓越网单方面全部取消而结束,而后者却以“东航承担这一事件中的所有损失,所有已购机票均有效”而收场。前者卓越网遭到网友的口诛笔伐,而后者东方航空公司却因此受到了网友的良好评价,赢得了良好声誉。两个电子错误导致的案件虽然结束了,但由电子错误所导致的争论却不会结束,而且电子错误仍会不断出现,电子错误导致的纠纷仍然会继续发生,人们对于电子错误的不同认识仍会继续存在。到底电子交易中电子错误所产生的错误结果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承担呢?电子错误对合同的效力有什么影响呢?我们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澄清。电子商务中的错误和差错问题是与自动电文系统密切相关的问题。这类差错既可能是人为错误(如打字错误),也可能是所使用的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所导致的错误。电子通信中与自动电文系统相关的错误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人为错误与信息系统产生的差错。本文将主要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对两种电子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比较研究和探讨,从而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提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建议,并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方进行电子交易起到一定的指导和启示作用。
一、人为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所谓人为错误,通常包括输入错误、传达错误或使用错误的资料等情形,是指由于系统本身的程序缺陷而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在使用电子通信过程中发生的错误,这是一种不可归责于相对交易人的错误,其具体表现为当事人由于疏忽而在电子记录中传达了与其意思不一致的信息。例如,卖方由于输入错误而对产品标示了错误的价格,买方对商家产生误解或明知这种错误仍向卖方发出要约等,[1]或者,消费者在网上交易过程中,向卖方发出要约时将订购某电脑的数量本来是10台错误地输成了100台。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有关国际与国内立法做出了相关规定,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有关国家国内法的规定
有些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如加拿大的《统一电子商务法》和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都包含了涉及自然人在与另一人的自动电文系统打交道时所发生错误的条款。这些条款(如《统一电子商务法》(第22节)和《统一电子交易法》(第10节))都规定,如果自然人发生实质性错误,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该人不受合同约束。这些条款之所以载人这类规定,是因为与仅仅涉及自然人的交易相比,一方是自然人而另一方是自动电文系统的交易风险更高,发生的差错可能不被注意。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承诺已经发出,自然人发生的差错就可能是不可撤回的。在自然人之间的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在行动以前更有可能做到更正错误。但如果个人在同对方当事人的自动电文系统打交道时出错,则无法在对方当事人启运或依赖错误的通信采取其他行动之前更正错误。
(二)有关国际立法的规定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国际法规述及了在合同效力上发生错误的后果,不过有所限制(见该《通则》第3.5条和第3.6条)。但是,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未涉及在电子订约中出现差错和错误的后果,因为此示范法并不述及合同订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此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条(a)项明确规定,应该把与销售合同效力相关的事项排除在其范围以外。2000年《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11条第2款为“信息社会服务”的供应商规定了“提供发现并纠正电子合同谈判中差错的程序”这一义务。[2]在执行《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的过程中,各国针对当事方未能提供发现并纠正电子合同谈判中差错的程序而增加了相关后果的规定。例如,奥地利等国规定这类不作为构成行政违法,可对侵权人处以罚款。在德国,其后果是延长了消费者可以取消合同的期限,该期限从商户履行其义务时才开始计算。英国规定了类似的后果,消费者“应有权取消合同,除非对有争议的合同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服务提供商的申请发出另外的命令”。
(三)UECIC关于电子通信中错误的规[4]
UECIC第14条“电子通信中的错误”规定:“一、一自然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自动电文系统往来的电子通信中发生输入错误,而该自动电文系统未给该人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在下列情况下,该人或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有权撤回电子通信中发生输入错误的部分:(一)该自然人或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在发现错误后尽可能立即将该错误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指出其在电子通信中发生了错误;而且(二)该自然人或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既没有使用可能从另一方当事人收到的任何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任何重大利益或价值,也没有从中受益。二、本条中的规定概不影响适用任何可能就除了第一款中所提到的错误之外的任何错误的后果做出规定的法律规则。”
1.该条的范围和目的。UECIC第14条的基本目的是就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输入错误提供具体的救济,同时避免同各国国内法律有关错误的一般性理论相抵触。[5]该条仅涉及在自动电文系统未向自然人提供纠正错误的机会时自然人与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传输上发生的错误。本条的用意是处理在与另一当事人的自动电文系统往来的电子通信中发生的输入错误或单次按键错误。对于这种情形,只有在系统不允许更正错误的情况下方可赋予撤回权。该条并未包括所有电子通信中的错误,比如对合同条款的误解或者纯粹是商业判断能力差等。[6]撤回受其他任何情况下发生的错误影响的电子通信或使该电子通信无效的条件应该由国内法来加以规定。[7]该条仅涉及自然人的错误,而不涉及计算机或其他机器的错误。但撤回部分电子通信的权利并不是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而是该个人的作为所代表的当事人的权利。[8]
2.关于“更正错误的机会”。UECIC第14条允许发生错误的当事人在自动电文系统未向其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时撤回电子通信中发生错误的部分。该条述及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分配有关在电子通信中所发生的错误的风险。只有在自动电文系统未向发件人提供在发出电子通信以前更正错误的机会的情况下方可撤回电子通信。如果没有此种系统,则由自动电文系统的操作所代表的人承担有可能发生的错误的风险。因此,该条鼓励通过自动电文系统行事的当事人拟订保障措施,使其合同伙伴得以防止发送错误通信或一旦发生错误即可加以更正。比如,可对自动电文系统加以编程,以便向该人提供一个“确认屏”,列明该人最初认可的所有信息。这就使该人能够防止发送错误通信。同样,自动电文系统可接收该人发送的通信,然后发回其确认,在该人再次接受该确认以后交易方告完成。这样即可更正错误的通信。在自动电文系统能“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的情形下,本条不适用,而将由其他法律来管辖任何错误所造成的后果。
3.“输入错误”的概念和证据。[9]第14条仅涉及“输入”错误,即在与自动电文系统往来的通信中输入错误数据所引起的错误。这些通常属于无意中的按键错误。比如,某人声称不打算确认一项合同而误击计算机键盘上的“回车”键或点击计算机荧屏上的“同意”图符的情形。关于是否的确发生输入错误的事实判定,如同在纸质环境下那样,也必须由法院根据所有证据和相关情形,包括当事人主张的总的可信度加以评价。[10]撤回电子通信权系对发生错误的当事人提供保护的一种异乎寻常的救济,而不是向当事人提供无条件拒不接受对其不利的交易或否认本系自由接受的有效法律承诺的机会。该权利之所以有必要,是因为考虑到作为发件人的一个有理性的人如果当时意识到发生了错误就不会发出电子通信。不过第14条并不要求对发送所谓错误电文的当事人的意图加以确定。对发生错误的当事人撤回电文的权利予以限制,将无助于实现该条文鼓励当事人就自动电文系统中更正错误的方法做出规定的预期目的。[11]
4.对“撤回”的理解。第14条并未否认发生输入错误的电子通信的效力。该条只是赋予发生错误的人“撤回”电子通信中发生错误的部分的权利。此处故意使用了“撤回”一语,而未使用其他备选案文,例如“避免电子通信所造成的后果”或类似的表述方式,是因为这些表述方式有可能会被解释为是指一行为的效力并导致就该行为是否无效或是否可经当事人的请求加以撤销展开讨论。此外,第14条未就“更正”所犯错误的权利做出规定。在拟订UECIC期间,有与会者指出,应将补救办法局限于更正输入错误,目的是降低当事人以发生错误为由撤回不利合同的可能性。另一个建议是,发生输入错误的人对发生错误的电子通信应该享有“更正还是撤回”的选择权。据指出,这种可能性可以同时顾及更正系补救错误的正确做法的情形(例如在订单中键入数量时出错)和撤回为更好的补救办法的情形(例如某人无意中按错键或按了“同意”键后发送出一个原本不打算发送的电文)。[12]在对这些备选案文做了广泛研究以后,贸法会一致认为,出错的人只应享有撤回电子通信中出错部分的权利。在大多数法律制度中,发生错误通常所造成的后果是,发生错误的一方当事人有可能得以避免承担因错误而造成的交易所产生的影响,但却不一定能恢复最初的意图而订立新的交易;撤回在多数情形下可能等同于取消通信,而更正则为有可能对以前的通信做出修改。贸法会不愿意设定“更正”错误通信的一般权利,因为这样就会增加系统供应商的费用,其所提供的救济在纸质世界中也是没有先例的,工作组此前曾商定应避免造成此种后果。更正电子通信的权利会造成一些实际困难,因为自动电文系统的操作人可能更愿意提供废除业已加以记录的通信的机会,而不是提供在交易完成以后更正错误的机会。此外,有权更正错误即可要求收到后来据称含有错误的电子通信的要约人必须对最初的要约持开放态度,因为对方当事人已实际更换了已撤回的通信。[13]
5.“全部或部分”撤回问题。如果信息系统允许的话,撤回权仅涉及电子通信中发生错误的部分。该权利导致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在没有提供纠错手段的情况下给予当事人对电子通信中的错误做出补救的可能性,另一种是根据保留合同的一般原则,通过仅仅更正因错误而受损的部分尽可能保留合同的效力。[14]第14条未就撤回电子通信中发生错误的部分所造成的后果做出明确规定。撤回“实质性部分”如数量、价格,可能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然而如果把仲裁机构名称搞错了,则并不妨碍合同的执行。对部分的撤销影响或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应该由国内法解决。根据与会者的理解,撤回部分电子通信可视具体情况而使整个通信归于无效或使其对合同订立的目的而言无效。[15]例如,如果撤回部分提及拟订购之物品的性质,就《联合国销售公约》第14条第1款所规定的合同订立的目的而言,电子通信则“不够确定”。如果撤回部分涉及物品的价格和数量而在电子通信中又没有可据此确定的其他内容,则应适用相同的结论。不过部分电子通信的撤回所涉事项本身或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不属于合同基本内容的,就不一定能剥夺电子通信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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